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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堰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

2022-11-21 09:55:23 来源: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十堰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十堰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7月7日。

联系电话:0719-8655028   电子邮箱:435970914@qq.com

传真电话:0719-8111670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6日

                           十堰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十堰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鄂政发〔2021〕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加快构建“一主三大五新”现代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2〕5号),制定本措施。

一、夯实数字新型基础设施

1.提升“千兆”城市建设。提升千兆光网覆盖能力,落实新建住宅(商务楼宇)FTTR综合布线规范。继续打造高质量5G网络,加强流量密集区域5G网络深度覆盖,支持采用低频网络实现农村全覆盖。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厂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鼓励开展5G网络深度覆盖、光分配网(ODN)改造升级、边缘计算网络部署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保障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空间。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强化公共资源统筹和开放,鼓励和推动免费开放办公楼宇、绿地资源、杆塔等,全方位支持5G基站建设。将5G基站及机房等纳入建筑物的必备配套,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等预留5G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鼓励龙头企业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评国家“双跨”(跨区域跨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或服务本地企业数超过100家且设备连接数超过3000台(套)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单个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新增接入企业不低于100家、新增注册量不低于1亿、日均解析量不低于60万的本地工业互联网服务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本市企业数超10家、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本地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合同额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降低数字基础设施运营成本。推动数据中心、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鼓励使用高效环保制冷技术降低能耗,支持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加强自动化、智能化能耗管理,提升整体节能水平。推动转供电改直供电、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5.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办法,优先给予产业升级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促进中小企业上云。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支持“武当云”、“天翼云”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服务商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需求,开发低成本、快部署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产品,对优秀的平台商、服务商予以重点宣传推荐。(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7.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和跨境电商示范,对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含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培育壮大数字商务主体,探索培育数字商务企业,引领商务领域市场主体数字化转型,对商务部认定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完善农业大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加快数字技术在智能农机、环境监测、应急指挥、质量安全追溯、数字畜牧业、数字渔业、农产品出村进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优势种质资源等领域应用,推动数字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农产品网络营销基地、数字化蔬果茶基地、数字化畜禽养殖场、数字化渔场等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建设国家级、省级数字乡村试点。(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推动数字应用场景全面开放。聚焦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各类数字经济应用场景中的解决方案,吸引国际国内相关企业落户,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级5G应用征集大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的智慧健康养老、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数字产业化升级

10.支持人工智能算力、算法发展。支持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云服务占比达到15%以上,服务上云企业数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群众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支持。加快发展大数据产业,探索建设多种运营模式的公共算法池和算法交易集市,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算法运营和交易试点,探索发展“算法应用商店”等新模式,打造算法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支持数字经济核心项目建设。以电子信息功能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等为主攻方向,突破性发展电子新材料,增强消费终端类电子产品,优化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对新引进的汽车电子、电控、智能驾驶元器件和集成部件、线束集成模块、传感器等产品项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各地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支持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且两年内年营业收入突破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发展工业软件与行业解决方案,对围绕工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等关键环节开展软件研发和应用并取得双软资质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完善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数字经济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社区等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搭建面向中小企业发展的数字化赋能平台,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发展数字化转型作用。对创新型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服务平台(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

14.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资产化价值化。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依法依规推动信用、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建立数字资产评估交易中心。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文旅、卫健、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推进数据资源管理科学化。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防范化解数据安全风险,筑牢数据安全防线。(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数字经济要素支撑

16.促进数字经济关键环节技术攻关。围绕“一主三大五新”产业链关键领域和环节,推行数字技术创新攻关“揭榜挂帅”行动,每年发布10个重点创新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每个奖励50万元。支持举办高层次数字经济论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大数字经济人才支持。加强支持在堰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武当人才”等人才计划。支持重点高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兴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一批数字经济产教融合联盟和人才培育基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培育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推进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对入园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且园区总营业收入达到30亿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奖励资金按照市级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各50%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在本办法中未列明的数字经济类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按照已发布的相关政策落实。

本政策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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