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含47项优惠措施
张湾区发布十条政策
第一条 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建立“助保贷”平台。区政府设立一定的风险保障资金,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搭建“助保贷”平台,对中小企业给予金融贷款支持。 2.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支持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对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年度担保额0.5%的保费补贴,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年度贷款额0.5%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坏账额度0.5%的补偿,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实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享受与银行同等风险补偿。 第二条 鼓励招商引资 4.奖励落户企业。对在本辖区新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迁入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且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在外地的销售企业在张湾区注册登记,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张湾区落户注册,对年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5.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成长性工业企业给予补贴。对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辖区内各类创新创业园区或孵化平台,按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从业面积,连续3年给予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对在张湾辖区内租赁办公营业场所2年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入驻创新创业平台内企业同等标准的房租补贴。对已签订有政企共建房租补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对当年新迁入并注册在张湾辖区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建材、总部经济和成长性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房租、装修补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上述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 6.对新引进落户企业(项目)提供代办服务。对新引进项目成立服务专班,提供从投资审批到落地建设的全程代办服务。 7.鼓励亿元以上项目入库。对当年亿元以上入库产业项目,按入库投资总额分梯次予以奖励。其中:1亿-5亿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5亿-10亿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亿-30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亿-50亿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具体数据以统计口径数据为准。 第三条 鼓励服务平台建设 8.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示范基地、星创天地、企业孵化器、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9.支持外向经济发展平台建设。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以展示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外贸人才培训、仓储运输等服务的,区财政一次性补贴5万元,后期根据平台出口额每年给予适度补贴。 10.支持出口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进出口企业孵化器建设,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外,再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省级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进出口企业孵化器建设,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外,再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做大做强 11.奖励冠军企业(产品)。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按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提高单位产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企业,年税收首次达到20万元/亩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对租赁车间的工业企业,年税收首次达到4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此奖励与项目招商政策不重复奖励。 13.鼓励企业投资。对投资特色农业种养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农业基础设施或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或者连续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2000万元(已纳入投资统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已纳入投资统计),完工运营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不需要新增工业用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已纳入投资统计,按实际设备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当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不新增工业用地,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15.鼓励企业进规纳限。对当年新纳入规模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给予5万元补助(分两年进行,第一年补助3万元,第二年补助2万元)。注册地在张湾的商管运营公司,运营区域内集中统一收银,零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纳入张湾统计并进规纳限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库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年度增速达到25%以上的,每新增2000万元应税零售额,奖励企业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土在库限上企业在区外新设连锁店,且零售额纳入张湾区统计,每新增1000万元应税零售额,奖励企业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和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区,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我区,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创新层企业转北交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对首次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四板)且已参加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7.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对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 18.激励企业产业协作。支持龙头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与地方企业开展产业协作,对采购本地企业新增的订单,按实际新增订单金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配套企业落地并纳入规模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一家奖励龙头企业5万元;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配套新落地规模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增加一家奖励龙头企业5万元。 19.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对新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资质、当年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汽车产品公告的工业企业,每个公告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三证(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之一且有实际生产订单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促进企业达标创建。对当年新创建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复评达标定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1.鼓励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当年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优胜的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环保投入达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2%的比例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 22.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备案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3.鼓励企业创建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4.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企业发明专利受理给予1500元/件补助;对发明专利授权给予1万元/件补助。 25.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企业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转化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 2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成功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的企业,奖励20万元,备案为省级、市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离岸双创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7.支持企业创新团队建设。对成功入选的省级、市级科技创新与自主创业战略团队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对成功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次性补助2万元。 28.支持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科技部门支持的额度给予50%的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9.支持企业数字化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实验工厂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0.支持数字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搭建面向中小企业发展的数字化赋能平台,加大数字化解决方案供给力度。对辖区中小企业购买使用辖区龙头企业开发的软件服务,每个云桌面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个。 31.支持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行业代码为65),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鼓励品牌建设 32.鼓励企业“军转民”“民参军”。对新获得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两证认证的民口企业,按每证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申报成功的“军转民”“民参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33.鼓励市场主体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上述获得提名奖的,按低一层级补助。对新认证的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4万元、3万元补助。对申请使用全市农业区域共用品牌(武当山茶、武当山珍)并通过授权备案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辖区工程建设中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良工程荣誉称号的建安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4.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万元补助。 35.鼓励建安企业升级壮大。凡当年资质由总承包三级升为二级、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的建安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6.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城乡融合发展 37.鼓励乡村农家乐、民宿改造升级。对新申报星级农家乐经评定达到三星级、四星级标准的,验收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五星级标准的,验收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开办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和个人一次改造10家以上民宿的除享受补贴外,另给予金融政策扶持。 38.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辖区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及本地农村合作社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1%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线上电商企业不超过10万元。 39.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城乡融合发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奖励支持。 第八条 鼓励外向发展 40.落实外贸出口企业增(存)量奖励政策。对当年出口额存量部分按照每1美元扶持0.01元人民币,增量部分(含新开口企业)按照每1美元扶持0.04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出口产绩。对当年新开口并已产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此奖励各级不重复。 41.对企业进出口规模扶持。对区进出口工作有贡献的重点出口企业(年度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42.实行国际国内重要展会补贴制度。企业参加由区政府认可的、部门组织的各种国内专业展会,每次给予最高限额5000元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加各种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展会的展位费,根据企业参加次数,每参展一次补贴企业2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连续2年享受补贴的企业在第三年没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不再进行补贴。此项补贴各级不重复。 43.加大引进外向型外贸企业力度。大力引进产业链条长、见效快、出口带动力强的外向型项目,对通过对外投资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外贸出口的外经企业,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享受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现行政策。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按外商直接投资到位金额(以下简称FDI)当年实际到位FDI500万美元及以下的按2%进行奖励,FDI500万美元以上的按2.5%进行奖励(以上到资金额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系统综合管理系统认定为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九条 鼓励中介服务 44.鼓励中介机构服务企业上市。凡中介机构辅导辖区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5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1万元。 45.鼓励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中介机构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1万元;协助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成功申报100件以上(含100件),给予5万元奖励;成功申报150件以上(含150件),给予7万元奖励;成功申报200件以上(含2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协助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湖北长江质量奖)、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的,每成功一件对中介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奖励优秀企业和人才 46.鼓励优秀人才和团队干事创业。对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并有成果转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有实质性科研技术项目合作且对地方经济贡献有增幅但未达到奖励标准的院士站、专家站,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经费扶持。对辖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岗工作满一年后予以补贴。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学生,按博士8万元/人/年、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院校本科生5万元/人/年、本科1.2万元/人/年、专科0.5万元/人/年发放补贴,高校引进博士研究生以上(含博士)2万元/年,国有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予以1万元/年、2万元/年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东风公司板块企业按照市政府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才共建协议执行。对在辖区工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区委区政府认定的优秀团队,给予一定奖励。此奖励各级不重复享受。 47.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地方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多年注册地在我区,产值税收未流失异地并稳定增长,或者多年保持经营业绩未下降的企业,辐射下游配套企业在张湾辖区配套生产比例50%以上的企业,稳岗比例在70%以上的企业给予分项目奖励政策项目。 注:本文所涉及的奖励只针对在张湾辖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由区直各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对同一事项的区级奖励、补助不重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补助事项不超过3个;凡涉及一票否决事项或不配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企业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张湾区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打造创新驱动先行区的十条政策》不再执行。
为让投资者
清清楚楚投资、明明白白收益
近日,竹山发布了
《竹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条条“真金白银”
为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助推“56513”产业体系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来竹山县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竹山县的企业。 县内工业园区土地以省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限为初始价,通过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企业可分两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期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一年内缴清(若工业项目竣工时间低于一年的,在竣工验收前缴清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 支持“零增地”技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精神,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电子等特殊行业生产有要求自行装修各等级洁净度厂房的企业,根据产业性质和应税销售收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装修费用补贴。 工业企业投产一年内新购置生产设备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第三方评估值的20%给予设备补贴,旧设备按照第三方评估值的5%给予设备补贴,补贴进度以协议约定为准。 同一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后,不再享受厂房装修补贴和生产设备补贴。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竹山县建设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检验检测技术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服务职能性总部,由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稳岗满一年以上,给予企业6000元/人/年的招工稳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县级财力状况,对企业物流、税收、融资等方面可单独予以支持。各企业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以县政府授权所属职能机构和下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