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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2020-01-10 17:1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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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是经济稳定增长的根基,企业是产业之细胞。为了营造好十堰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和创新驱动,推动十堰市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涵盖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优环境、促转型、加强要素保障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为便于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落实好这些政策,利于企业知晓争取这些政策,市“双千”办组织相关部门将相关“政策红包”进行了梳理汇编,现予以印发。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又一个新时代春的序曲已经奏响。我们衷心希望广大企业和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响应习总书记在二〇一九年新年贺词号召,继续保持时不我待、昂扬奋斗的精神状态,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韧不拔的毅力,抢抓当前政通人和、政策环境优越之机遇,聚力发展,加速赶超,奋力谱写十堰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十堰市“千名干部进千企 服务产业促发展”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

市相关单位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单         位 姓  名 联系方式
1 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和科技进步科 徐  磊 8111685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陈景毅 8111686
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办 庄秋霞 8655028
市经信局政策法规科 姚核志 8698583
2 市发改委体改科 吴  江 8677873
市发改委投资科 刘荣刚 8682365
市发改委财贸科 白周颖 8682372
3 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 李  平 8651901
4 市商务局 张  翼 8800214
5 市财政局商贸科 孟  平 8102662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科 龚  庆 810282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科 喻丽君 810282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8616787
市化解遗留问题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 陈小瑞 811782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 郭玲玲 864297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工科 赵  宁 866248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科 王春芳 8116896
7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江  医 8118929
8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吴襄生 8652233
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严耀斌 8116852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 袁  丽
张吉龙
8673350
9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郑  玮 8683665
市人社局就业科 王  坤 8116391
市人社局社保咨询电话   12333
10 市科技局计划科 张  玲 8115546
市科技局成果科 丁再兴 8652714
11 市税务局法制科 李  东 8113989
市税务局税务咨询电话   12366
12 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科 陈  鑫 7109630
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科 李耕远 7109592
市行政审批局信息中心 陈  杰 7109697
1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 张  波 867779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分局综合科 胡  骏 8208146
14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冯  均
唐柏善
8665911
15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汪  婷 8119079
16 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周  平 8107722
17 十堰供电公司营销部电价电费专责 蒋  蓉 8807396
十堰供电公司营销部 任海明 8807393

涉及政策文件目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7.《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9.《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0.《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3.《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4.《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省
15.《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6.《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
1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
19.《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
20.《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1.《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贸外资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5.《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2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2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8〕7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及配套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8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2.《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财〔2017〕56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5.《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6.《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7〕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7.《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土资函〔2018〕100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8.《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交财〔2018〕20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运〔2018〕46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1. 省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2.《省工商局关于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工商注〔2018〕4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3.《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5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5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5.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6.《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5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十政发〔2009〕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1〕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4]1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14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2.《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5〕1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6〕13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4.《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2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5.《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7〕2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6.《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3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投资项目集中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8〕3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69.《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十政发〔2018〕3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主城区
7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8〕40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4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十政办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业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72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9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11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8.《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的通知》(十发改文〔2015〕114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79.《关于协调辖区工业企业申报办理规划许可的函》(十规函〔2015〕110号)、《市规划局进一步简化工业项目和市政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市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过渡期间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城区
80.《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十财企发〔2017〕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81.《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关于发挥国土职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土资发〔2018〕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82.《市旅游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精准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十土资发〔2018〕3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83《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通知》(十土资函〔2018〕13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84.《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十土资函〔2018〕28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85.《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十建字〔2018〕23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城区
86.《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十工商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87.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金办发[2018]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88.《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十纪发〔2019〕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部分政策文件原文见市经信委网站(网址为jxw.shiyan.gov.cn)】
 

政 策 条 款 目 录
 
一、降低企业成本 ………………………………………………1
二、减轻企业负担………………………………………………20
三、优化营商环境………………………………………………28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53
五、金融和人才要素支撑………………………………………59
六、支持企业上市、推进市场开放……………………………67
 
 

 
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根据发展经济和服务企业工作需要,将近年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及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汇编如下:
一、降低企业成本
1.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将工业基本电价降至中部省份平均水平及以下。(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7.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8.进一步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门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逐年扩大交易规模。到2020年,除保留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外,其余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核定湖北电网第二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逐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并推进与大工业电价并类。清理规范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9.市级财政设立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专项资金。针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对企业实际缴纳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专项资金的申请每年度组织一次,具体操作流程:区级政府(管委会)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含现场审核),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并形成补助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十政发〔2018〕3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主城区)
10.优化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推进直供电交易。放宽企业用电减容(暂停)时限,基本电费由变压器容量计费改为需量计费,减半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免收临时接电费用。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1.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含厂房)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2.按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3.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G4213麻安高速保康北至关垭子鄂陕省界段货车通行费降至8折。(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14.对集约用地的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5.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州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6.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0.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政策来源:《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21.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所在地市、县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分摊转让。(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2.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厂房加层或利用地下空间扩建厂房的,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3.鼓励传统工业企业“零地技改”,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凡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用地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加层或利用地下空间扩建的,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设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设下限指标限制,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来源:《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土资函〔2018〕100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4.物流业等新产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政策来源:《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土资函〔2018〕100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5.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2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6.探索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允许工业企业自主选择招拍挂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政策来源:《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十土资函〔2018〕28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7.科技孵化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可出租和转让。(政策来源:《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十土资函〔2018〕28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8.取消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档案查询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除首次登记、宗地界址线发生变化确需重新勘测定界的项目之外,免收宗地测绘费。(政策来源:《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通知》(十土资函〔2018〕137号),其中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已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中明确,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9.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鼓励乡村旅游配套停车场用地优化建设方案,对不破坏耕地层的区域按农用地管理。对零星分散的永久性设施建设项目,可按点状规划,实行点状征地、点状供地。(政策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关于发挥国土职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土资发〔2018〕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0.特色小(城)镇、村庄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物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政策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关于发挥国土职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土资发〔2018〕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1.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原地类认定,按现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政策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关于发挥国土职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十土资发〔2018〕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2.旅游项目用地中,属新建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观光农业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以不实行征收和转用,按原用途管理,并由旅游项目开发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政策来源:《市旅游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精准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十土资发〔2018〕3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3.利用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政策来源:《市旅游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精准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十土资发〔2018〕3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4.对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旅游相关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如大型综合旅游景区内建设的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用地。(政策来源:《市旅游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精准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十土资发〔2018〕3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5.对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旅游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对涉及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其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可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政策来源:《市旅游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精准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十土资发〔2018〕3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6.支持快递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发展快递业务,对利用闲置厂房和仓储业务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支持快递企业入驻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及电商园区、其厂房租赁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和补贴。(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3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7.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可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酒店等场所改建医养结合项目。(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6〕13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38.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水路交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货物港务费(鄂交运〔1993〕38号);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船舶港务费(〔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4〕101号)、船舶登记费(〔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4〕101号)、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发改价格〔2004〕2839号,〔1992〕价费字191号)。(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9.2015年—2019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中的费改税补助资金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暂不作调整;涨价补助部分,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政策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财〔2017〕56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0.自2018年6月1日起,对使用通衢卡交纳通行费的ETC客车,给予应交通行费5%的优惠。(政策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交财〔2018〕20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1.自2018年6月1日起,对使用通衢卡交纳通行费的货车,对其正常合法装载部分的通行费给予15%的优惠。自实施货车精准收费之日(暂定2018年7月1日)起,对行驶我省S73邓保高速谷城西枢纽互通至保康北枢纽互通段、G4213麻安高速保康北枢纽互通至关垭子鄂陕省界段时,对其正常合法装载部分的通行费给予20%的优惠,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部分不予优惠。(政策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交财〔2018〕20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2.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经指定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汉江沿岸主要港口的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使用通衢卡交纳通行费时给予50%的优惠(含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优惠)。具体操作细则方法见附件。(政策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交财〔2018〕20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3.简化道路货运行政许可。实行“三取消一限时”。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在14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政策来源:《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运〔2018〕46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4.精简货运车辆管理。全面推进本省籍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安检、综检、环保检“三检合一”,全面实施本省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省内异地年审。精简货运从业人员管理。推行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考试,全面实施本省籍货运驾驶员省内异地考核,全面公开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个体业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对其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设置障碍。(政策来源:《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运〔2018〕46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5.提高跨省大件运输通行效率。切实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相关工作,实现“起运地受理、途经省联批,起运省发证、途经省互认”工作目标,确保一地办证、全线通行。(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6.推进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加强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开具服务平台和客服系统,便于运输企业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7.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8.推进货车检验检测改革。推进并实现普通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严格落实取消二级维护强制检测规定。(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9.落实普通营运货车异地年审与考核。加快我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与全国联网,建立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机制。推动道路普货驾驶员基本信息及违法、信用信息共享,实现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0.精简许可流程。推进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探索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异地考核。落实关于道路货运驾驶员免费网络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1.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就业补助专项资金。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管理。资金包含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2.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六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可用于以下方面:
⑴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⑵技师培训。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职工,其中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⑶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⑷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国家列入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的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⑵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5.创业扶持补助可用于:
⑴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⑵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根据基地规模、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费补贴。
⑶创业扶持资金。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6.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7.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在我省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政策来源:《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8.对新进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新进规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一定优惠;对新进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二、减轻企业负担
59.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残疾人保障金标准上限。(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省)
6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3.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4.至2019年12月31日,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5.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6.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7.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8.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69.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70.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71.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72.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73.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74.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75.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湖北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百人律师服务团”建设,扩大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创新服务手段、畅通服务渠道,完善全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共平台功能,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方式,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消防、工商、质检、食品安全等领域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76.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建立46种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对于违反《消防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对首次发现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当场整改的,或单位自行发现且已采取措施正在整改中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及配套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8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77.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78.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79.清理不合理物流收费。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不合理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严格执行取消船舶过闸费、车辆过渡费、货物港务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80.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来源:《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81.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政策来源:《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政策执行层面:全国)
82.从2018年1月1日起,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验收,项目废水、废气部分由企业自主验收。(政策来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83.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政策来源:《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84.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省政府批准后,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将货运车辆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省)
85.稳妥推进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统一部署,抓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国务院关于“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社保费收入预算,并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征收。(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86.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进规及培育库内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新进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改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对企业进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87.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对上级下达停止、暂停、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停止征收,停止供应非税票据,并及时核销相关票据,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三、优化营商环境
88.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89.对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的17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先证后核”。(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90.全面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对国资民资、外资内资一视同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开放;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91.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密切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究完善新政策措施。加强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率。坚持既严格执行政策,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工作方法。在去产能、去杠杆工作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执行政策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一关了之”“一律不批”。(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92.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要切实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5〕1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93.对企业在我市城区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政策来源:《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的通知》(十发改文〔2015〕114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94.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对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7]29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95.对重点及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提前纳入质量安全监管。
⑴纳入监管项目范围:①城市基础公用设施类,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网、地下管廊、排污、海绵城市等项目(含改扩建)。②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批复文件或政府领导签批明确意见)。③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
⑵纳入监管项目的条件:①取得国土部门的不动产证;②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通知书;③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图审部门审核的意见书;④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⑤建设主体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⑥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文件或市政府相关领导签批的明确意见依据。
(政策来源:《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十建字〔2018〕23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城区)
96.关于试行“先建后验”企业承诺的具体要求。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十堰城区各级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区、东风公司各专业厂区等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试行“先建后验”办理。对项目签约取得明确具体项目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取得土地预审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取得施工、监理合同;填写建设主体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由企业和属地政府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给予三个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缓冲期书面承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外)。资料齐全后,由市住建委签发《施工通知单》,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市建管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跟踪监管服务。待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来源:《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十建字〔2018〕23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城区)
97.关于社会投资项目实施免招标备案的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依法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建设单位只需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填写《社会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免招标备案表》到市住建委办理自行发包备案手续。市住建委将通过信用核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十堰市“千名干部进千企,创优服务稳增长”实施“先建设、后补办手续”的遗留的工业项目由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补办免招标手续。(政策来源:《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十建字〔2018〕23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城区)
98.关于优化建设项目规费收缴流程的要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收缴与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并联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收缴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核算,即到即办;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自收到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4个工作日办结。(政策来源:《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十建字〔2018〕23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城区)
99.关于工业项目补办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工业项目实行“先建设、后补办”手续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工业项目“先建设、后补办”手续建设的遗留问题,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结合目前工业企业已建成项目补办手续的实际情况,经住建委研究决定,以“解决存量,控制增量”的要求,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提前介入或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纳入监管的工业项目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解决:
⑴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提前介入监管的工业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可正常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⑤《消防验收合格证》;⑥已通过环保验收。
⑵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介入监管的工业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由市建管处出具质量情况说明,可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⑤《消防验收合格证》;⑥已通过环保验收;⑦工程质量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⑧组织综合验收并合格。
(政策来源:《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十建字〔2018〕23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城区)
100.推动住所登记改革,为连锁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企业提高门店商品配送效率提供便利。(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2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01.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属负面清单内的,3日内网上办结。(政策来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政策执行层面:全国)
102.优化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符合规划环境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03.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探索推行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除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或特定房屋外,服务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及备案时,自主申报住所信息,无需提交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0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05.压缩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十政办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06.简化工业项目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技术审查、一次补办用地、红线及验收核实等手续。(政策来源:《关于协调辖区工业企业申报办理规划许可的函》(十规函〔2015〕110号)、《市规划局进一步简化工业项目和市政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市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过渡期间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城区)
107.制定“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报告书项目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到14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登记表直接网上申报,到辖区环保局回执盖章。(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14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08.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涉税信息同步共享,积极推进各类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税务机关与外部门涉税信息的同步共享,切实提高审批权取消下放事项的后续管理质效,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09.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准入退出机制。认真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并落实好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制度、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为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并落实好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税务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等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流程,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依法依规退出市场提供便利。(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10.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票领用服务。结合民营企业等纳税人信用级别,合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发票数量,简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用“一票联征”方式征收附加税费;积极引导纳税人采取“网上申领、邮政配送”的方式领用发票,减少纳税人领用发票时间。巩固电子发票试点成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11.大幅优化民营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将小型微型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外,其他税种申报改为按季、半年或者按年申报。探索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纳税(缴费)申报表,减少纳税人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探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税费的多税费综合申报表。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纳税额、一键提交纳税申报、一键报送财务报表等智能申报服务。在全省推行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12.切实精简民营企业涉税资料报送。结合税务总局制定的各类工作规范,全面梳理简化税收业务事项,建立涉税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推进部门间、环节间的无缝对接。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实行税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13.提供功能齐全的多元化办税服务。加大与中国银联、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力度,探索实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渠道实时多元化缴税费。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拓展“全程网上办”,到2019年底实现90%以上涉税业务网上办理。持续优化完善“六办”服务举措,逐步建成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等技术,面向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的智慧办税缴费服务体系,满足包括民营企业在内不同纳税人的差异化需求。(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14.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免收滞纳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常态化、长效化银税合作机制,丰富信息互换内容,优化升级“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平台,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研发“线上银税互动”金融服务产品,实现“银税互动”信息交互、服务产品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压力。(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15.全面推动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实行“多规合一”基础上,探索“规划同评”。(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16. 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17.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分类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审批实施方式,统一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大力推行联合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推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体化,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18.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解决审批前评估耗时长问题,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19.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出台指导地方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文件,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2019年在全国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20.节能审查机关对目录中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21.压缩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报建审批事项中涉及的兜底条款所要求的前置条件全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在开发区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先建后验”。进一步优化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22.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报建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和审批流程,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再减一半。大力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探索“规划同评”,2018年底前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底前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按照规定程序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在全省推开。(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9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23.以工业建设项目为重点,结合“标准地”出让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8〕7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24.开展工业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对节能、环评、节地、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勘探、压覆重要矿产、使用林地可行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性评估,对符合整体规划、产业及功能定位的入驻工业投资项目不再要求单独进行相关评估评价。(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25.统一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材料清单,统一全省审批流程,简化报建审批,推行先建后验,开展区域评价,试点多评合一,缩减审批环节,实行一网通办,推广全程代办,优化中介服务。(政策来源:省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26.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耗不满500万度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策来源:《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7〕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27.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报建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并联审批。社会投资项目集中并联审批流程由联合辅导、立项审批、报建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组成,中间三个阶段计入审批时限,共计59个工作日(不包括咨询、评估、评审、检验、上报市政府审批、提交规委会审查、网上公示等所需时间)。(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投资项目集中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8〕3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28.实行并联审批和一单制收费。市行政审批局设立投资项目综合窗口负责受理新(扩)建工业投资项目报批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项目从前期准备、立项审批、报建审批、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的集中并联审批,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清单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审批提速提效。(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若干意见》(十政发〔2018〕3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主城区)
129.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评估评价、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流程,减少评估评价、图纸审查、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重复环节和互为前置的条件,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建设软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业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72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30.以工业建设项目为重点,结合“标准地”出让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大力推行集中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开展在线审批,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11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31.将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核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将不动产登记由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压减至抵押登记即受即办、新建商品房登记1个小时、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矿业权审批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政策来源:《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十土资函〔2018〕2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2.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33.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公章服务;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企业合规的开立账户申请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6月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在全省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研究建立法人委托代理人、视频技术远程办理等注销机制。支持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简易注销便利退出市场,企业简易注销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探索建立对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等违法失信企业的强制退出制度。(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4.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全省实行“36证合一”。加快“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全省推广“取消办证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告知承诺一批、提高透明一批、严格管理一批”等措施,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2018年底前在全省推广。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6月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2018年底前实现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与设立登记同步申请、并联审批。(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5.精简一批涉企审批。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6.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库。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按照“谁登记、谁发照、谁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应用工作,实现全部类型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发尽发”。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各地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时,由企业自愿选择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不得强制企业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正常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告知企业及时到所在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更正。(政策来源:《省工商局关于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工商注〔2018〕4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7.从2018年6月30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将《意见》所列的二十四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二十四证合一”。(政策来源:《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5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8.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上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以电子文件、电子签名形式向登记机关申办企业登记业务,登记机关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和网上归档的企业登记服务方式。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除适应电子化特殊需求及实施必要的简化外,不改变企业登记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义务、法律责任,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无需往返登记窗口办理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登记机关无需使用纸质材料进行归档。(政策来源:《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5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39.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为目标,打破属地管辖登记的传统模式,以“同城通办”登记注册的新模式,实现城区内的市场主体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推动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准入环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7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40.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制。(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41.到2018年底,在“最多跑一次”方面,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省市县各级3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到2019年底,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省市县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42.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政策执行层面:国家)
143.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44. 2018年底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40%以上,2019年底提供的材料减少70%以上。(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45.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准入服务,积极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深化小微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实施市场主体“扩量提质”工程,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完善和落实好“个转企”扶持政策。贯彻实施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来源:《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十工商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46.鼓励新能源新装备、现代生物医药、汽车产业、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积极发挥登记职能,为上市企业提供良好服务。支持工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加强与园区、孵化基地联系,积极为入园企业和基地创业者提供准入便利。实施“三乡”工程,以“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为抓手,推动促进农村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和农民创业兴业,壮大农村经济。(政策来源:《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十工商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47.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服务,建立联系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及时处理个体私营企业诉求,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尊重个体私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深化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工作,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来源:《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十工商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48.聚焦主责主业,将中央、省委和市委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察重要内容,对不执行不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搞变通、打折扣等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纪律作风问题,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推动涉企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政策来源:《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十纪发〔2019〕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49.针对工作纪律松弛、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工作不担当、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遇到问题“推拖绕”问题;“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以及“管卡压”问题;一些行政审批部门吃拿卡要,一些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一些基层单位弹性收取税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搭车收费的问题等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依纪依法严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政策来源:《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十纪发〔2019〕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50.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规依纪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来源:《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十纪发〔2019〕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51.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政策来源:《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十纪发〔2019〕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5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办案工作,正确运用好政策和策略,综合各方面因素,实事求是、精确处置。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态度端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依纪依法从轻从宽进行处置;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留置、查封、扣押等审查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限度防止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停摆。(政策来源:《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十纪发〔2019〕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53.省财政统筹安排7亿元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贴息、隐形冠军培育、沿江化工企业搬改、重大试点示范等。(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54.对评为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评为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55.对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按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给予20%、10%的补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56.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和5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57.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安排4800万元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一次性奖励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汽车产业转型发展,激励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积极对接和争取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58.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建设有效期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当年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且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对其设备投资给予补贴:对新购置智能装备或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参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补贴;对新购置普通设备的企业参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对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补贴。各县市及郧阳区可分别推荐两家企业申报智能化改造资金。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59.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建设有效期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国家、省当年认定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或“互联网+”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0.支持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专用车生产企业申报专用车新产品,对单个车型在全市率先进入工信部专用车产品公告目录并实现量产的企业,对其产品公告试验费用按照20%予以奖励。(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1.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与乘用车、新能源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电子转向、电子空调、电子刹车、电子驱动桥)、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化控制系统)配套合作,针对上述配套销售收入当年增量2500万元以上且排全市前三名(从申报此项奖励的企业中评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2.对生产、销售单价50万元以上高端智能装备的企业(工业机器人不受单价限制),针对上述当年实际收到高端智能装备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且排全市前三名(从申报此项奖励的企业中评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3.对新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资质和保密资质并获得订单、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4.对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省支柱行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在安排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5.对获得国家、省级技术中心类(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6.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7.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8.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发展成为全国、全省行业排头兵,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奖励。(政策来源:《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69.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㈠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后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文件精神,所需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50%部分,涉及县(市)的企业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涉及城区的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十财企发〔2017〕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市)
170.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享受减免增值税。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源:《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1.对评为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万元,评为十堰市武当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1〕1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72.对评为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十政发〔2009〕8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五、金融和人才要素支撑
173.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4.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贷款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5.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均有提到此政策。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6.抓紧研究制定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新的措施,探索与银行合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7.扩大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统筹优化基金投向,形成总规模500亿元的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推动设立25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群。(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8.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入省内的新经济领域和创新企业投资不少于其对外投资额的50%。(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79.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直接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补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0.加大财政及政府性基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创新省级财政间歇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企业的贷款投放,确保省级财政每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不减。省财政加大对市县临时超调资金支持力度,由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使用。在财政部核定限额内,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省级统筹整合1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创业担保贷款、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政策,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入。鼓励市县政府统筹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扩大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受益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统筹安排100亿元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基金,用好长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来源:《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1.解决企业短期“过桥”融通困难政策。市级财政设立2.5亿元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为十堰城区依法设立并注册的工业实体、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承担公益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暂时存在流动资金困难且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并正式批准同意给予续贷的业务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政策来源: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金办发[2018]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82.深入实施湖北省重大人才工程“123”企业家(民营企业)培育计划、十堰市“3331”培育工程,企业家遴选指标向工业倾斜,原则上每批次培育工程(计划)中工业企业负责人占比不低于80%。(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83.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对离职创业人员五年内可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84.促进小微企业招工就业政策。一年内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向市人社部门及合作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间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5.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外资项目融资,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湖北省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6.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励类的重大项目。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7. 加大对物流业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支持物流业发展专项财政资金,并努力争取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信部等有关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和骨干物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4〕13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88.用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89.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对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领域贷款达到一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0.金融机构用于办理再贴现票据的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应低于其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1.深入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核心企业接入系统,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为上下游小微企业确认债务,帮助更多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4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2.加大“银税互动”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推广“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云税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1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3.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改进内部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体系。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实施“两增两控”的目标考核。引导“百万千亿金惠工程”优先对接新进规企业融资需求,对新进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断贷。支持新进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有条件的新进规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培育库内和新进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库内企业且当年能进规的担保费全额纳入担保公司业务补偿资金的支持范围。用好长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支持新进规企业发展。(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4.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设立十堰市汽车产业与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20%作为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武当产业基金,依据功能和产业定位,采取“1+2+N”的架构,下设政策性产业基金和市场化投资基金两类基金体系,向下延伸设立相应的产业子基金和股权投资子基金,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及各类社会资本合作,重点支持十堰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群的支持,对接全省十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加快构建多领域多层次产业投资基金,定向支持智能装备、数字应用系统、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汽车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95. 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继续实施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政策,鼓励县市区级财政设立“过桥资金”,解决中小微企业“还旧贷、续新贷”期间短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96. 支持农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通过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支持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探索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业务,增强抗风险能力,降低灾害损失,支持农特产品基地建设;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对全市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实施以奖代补。支持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十堰分公司开展业务,市县两级财政筹措资金设立配套基金,支持解决农业种养、加工企业融资难题。在现有23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偿滚动使用机制,逐步做大资金规模,推动《十堰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落地落实。安排商贸流通专项资金10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提档升级及电子商务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197.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配套设立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放大县域经济调度资金、产业发展基金效益,扶持县域经济做大做强。每年安排1000万元,继续实施县市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奖补机制,调动县市区干事创业、谋求发展的积极性。(政策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9〕5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六、支持企业上市、推进市场开放
198.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199.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00.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01.扶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重点扶持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生态文化旅游、特色农业等产业中的优质企业加快进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步伐。五年内,力争新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公司6家以上。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4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02.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抓住新三板扩容、分层、转板和竞价交易等改革发展机遇,培育一批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较好且有上市意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备企业。争取每年新增挂牌企业6家以上,五年内新增挂牌企业30家以上。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4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03.支持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和引导拟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首先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每年新增挂牌企业60家以上,五年内新增挂牌企业300家以上。对完成股改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4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04.促进债券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企业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融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企业融资后将资金全部投在我市的,按发行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企业融资后将资金全部投在我市的,按发行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46号),政策执行层面:十堰)
205.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06.外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政策措施。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07.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208.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提升外资银行营商便利度,支持外国银行在鄂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鄂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鼓励外资投向科技金融、消费金融和农村金融,支持在鄂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鼓励外资投入养老、医疗、文化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贸外资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3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编  委  会
 
主  编:上官守刚
副主编:康双成   刘  军   潘登虎
编  辑:徐  磊   陈景毅   杜尚红
 
 
 
编 印 说 明
 
本政策汇编来源2019年1月底前出台的市级以上政策,因政策可能调整,请以最新出台的为准。汇编内容采用摘录条目形式,便于翻阅,请对照政策法规原文理解。因时间仓促,并编辑人员认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失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联系电话811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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