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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

2022-11-21 09:39:27 来源:

为深入贯彻《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加强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柳林路15号(邮编442000)

收件单位: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719-8111685

传真电话:0719-8111670

电子邮箱:syjxwtz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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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大力推进创新驱动,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8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市级统筹、突出重点、激励相容、绩效导向”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经信局的职责是: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等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支持以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贷款

对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支持企业申报“产业升级贷”贷款产品,“产业升级贷”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给予贷款企业贴息,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补贴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

(二)支持重点试点示范企业

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或“互联网+”类、工业设计中心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对上年度成功创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

(三)支持专用车企业做专做强

制定《十堰市专用车发展专项综合评价标准》,每年对对全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用车生产资质企业(工信部公告许可汽车管理目录序号为17开头的十堰境内注册专用车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深耕细分领域、“整车、上装一体化”发展、“专、精、特、新”发展、产值产量增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前5名,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

制定《十堰市工业企业数字化诊断服务实施细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商作为牵头机构,通过整合行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方面的解决方案供应商资源,围绕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各环节,免费为工业企业开展“一对一”现场诊断服务,为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出可性性解决方案。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省、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明确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五条  除“产业升级贷”外,其他奖补事项覆盖全市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上年度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资金申报流程

(一)“产业升级贷”

1.办理流程

贷款流程:根据《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企业自主申请、区经信部门核实、市经信部门推荐、银行和担保公司受理调查、签订合同、银行放款的流程组织实施。

贴息流程:企业贷款期满后,由企业申报,自行编制申报材料,经区经信部门对企业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后,由区经信部门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算企业贴息金额。

2.贴息方法

每年3月集中组织对上年度贷款期满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

办理贴息时,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大于等于贷款金额,则贴息金额=(企业贷款已支付利息的月数/12)×贷款金额×2%。

办理贴息时,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于贷款金额,则贴息金额=(企业贷款已支付利息的月数/12)×贷款金额×2%×(技改投资/贷款金额)。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指从企业申请产业升级贷(以市经信局推荐之日为准)前一年开始,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累计投入的建安工程费、生产性设备购置费、研发费用等。

3.贴息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十堰市“产业升级贷”贴息表、借款凭证、结息凭证、项目备案证、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证明,以及从申请产业升级贷(以市经信局推荐之日为准)前一年开始,用于技术改造累计投入的建安工程费、生产性设备购置费、研发费用等费用的佐证材料(含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发票等)。

4.相关要求

企业贷款期满,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于贷款金额的,不再支持申报产业升级贷。

企业贷款期满,未按期还款或未按期结息的,不予贴息。

(二)试点示范企业

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试点示范称号类资金奖补免提交申报材料,以省级部门相关文件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

(三)专用车发展专项

1.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用车企业自愿申报,自行编制申报材料,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做出承诺,报经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后,由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按照《十堰市专用车发展专项综合评价标准》,从经济贡献、科技创新、深耕发展、整专一体发展、平台建设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出前5名。

2.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专用车发展专项需提供:专用车发展专项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证明材料,申报年度新产品开发情况(汽车公告管理系统页面打印新产品公告),申报年度单个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情况(提供权威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国家级支撑平台)证明材料),与本地整车企业开展合作情况(提供与本地整车企业底盘开票复印件(彩色复印))。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免提供,利用各部门数据进行评价。

(四)数字化诊断服务

市经信局与数字化诊断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数字化诊断服务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数字化诊断工作,并为企业出具诊断报告。建立咨询诊断评价考核机制,每年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诊断报告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专家评审结果、服务对象对诊断服务的评价等情况,对诊断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付诊断费用和调整诊断服务商依据。

第七条  已享受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八条  对拟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市经信局按照国家关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下达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由市经信局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企业。

第十条  市经信局将资金拨付后,应通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做好对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和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监督企业加快项目实施,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各级经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中: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承担资金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政策评估,提出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调整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为2022年至2024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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