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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 培育工作的通知

2022-11-21 09:39:26 来源:

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十堰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即原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须先申报并经评价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方法及流程

(一)申报方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需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二)申报流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网上常态化申报,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根据省厅备案时间节点要求,今年我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1日后提交申报资料的企业将于2023年进行认定。各地经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及时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于2022年11月2日前将推荐文件、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2,双面胶装,和佐证材料合订成册)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经信厅备案,由省经信厅公告为“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引导。按《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和认定从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推荐。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积极组织、广泛发动,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务必认真、准确填报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要做到及时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二)建立梯度培育机制。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制定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培育目标和培育措施,形成有机衔接的梯度培育体系。

(三)实施动态调整。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实地核实,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报省经信厅备案,经省经信厅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四) 加强监测管理。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要务必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纳入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https://baosong.miit.gov.cn/),及时掌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运行态势,并督促企业每月填报生产经营情况。

联系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许佩娟 0719-8698565,唐菡 0719-8111686


附件:1.XX县(市、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

2.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3.佐证材料(供参考)

4.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5.各县市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服务人员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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