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2〕91号)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基地,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照认定条件(见附件1)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核查,从符合条件的平台、基地中择优向市经信局推荐。
二、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于11月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见附件3)、申请报告(见附件4、5)等纸质文件一式叁份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电子版刻盘一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唐菡 0719-8111686,王雪 0719-8698565
地 址: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15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附件: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2.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3.被推荐为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提交材料
清单
4.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5.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十堰市经济与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