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录自《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十办文〔2021〕6号),2021年4月6日印发,如后期相关法规文件对职能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1.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内专项行业规划,并依法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
2.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3.负责组织实施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
4.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5.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做好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回头看”工作。
6.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7.负责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8.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按照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 “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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