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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率先在全省出台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2020-06-16 23:00:19 来源:
  2020年6月4日,《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十堰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举措。从省司法厅获悉,目前全省各地市州中只有十堰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近年来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且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其中大多数被诉行政行为都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承办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引发诉讼后市政府需要承担行政应诉责任,造成行政应诉职责不明确,亟待出台文件明确涉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中的职责分工。面对以上问题,十堰市司法局作为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机关,经反复研究,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应诉规则》送审稿,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应诉规则》要求,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承办即谁应诉”的原则,建立顺畅、高效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并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了行政应诉承办机构的确定原则:一是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机构,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应诉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二是以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的行政诉讼,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三是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十堰市司法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四是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有关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十堰市司法局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应诉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十堰市司法局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应诉规则》同时对行政应诉承办机构的职责、法院应诉通知等文书的流转、应诉答辩的程序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方面计进行了规定。《应诉规则》内容全面、具体,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同时结合了工作实际,具备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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