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数据发布

关于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2-10 19:12:50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4日

 

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统筹财政资金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鄂政办发〔2015〕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武当产业基金)是指由十堰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综合性基金。

  第三条 武当产业基金是支持十堰经济发展的总基金池,包括产业引导基金和市场化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十堰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两类基金体系向下延伸设立相应的产业子基金和股权投资子基金,区别投资领域,互相补位。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基金发起规模设立为30亿元,首期筹集20亿元,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使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北京—湖北省十堰市对口协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二)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以及整合的各类面向市场的财政性竞争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争取国家、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支持;

  (四)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参股。

  第二章 运作原则

  第五条 武当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深化改革,优化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

  (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产业引导基金的政府主导地位,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重点项目开展投资,注重基金投资绩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发挥市场化投资基金的运作优势,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化基金运作。

  (四)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公开标准、择优支持,开展项目遴选和决策,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武当产业基金首期规模20亿元。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用于直接投资于十堰市重点领域内主导产业及招商引资类项目;联合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市场化基金,重点投资于十堰市重点产业内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企业。

  第七条 组建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

  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武当产业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审议批准基金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支持武当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审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项目决策、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等;

  (四)审定市场化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核;

  (五)审议批准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十堰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基金名义出资人,负责武当产业基金的筹集和履行出资、运行管理及服务职责。主要职能:

  (一)受决策委员会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和参股公司行使权利义务;

  (二)负责按规定招募、遴选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十堰建设与发展需要设立子基金;

  (三)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审定政府投资基金计划,并提出基金投资、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四)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进行政策性目标审核;

  (五)负责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工作;

  (六)负责政府投资基金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为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提供参考依据;

  (七)承担决策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武当产业基金中产业引导基金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运作,通过与各类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重大项目直投子基金、产业发展类子基金、PPP项目类子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重大项目直投子基金,按照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服务我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专项投资于我市具有高成长性和相对成熟的科技性重点产业项目以及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等。

  第十条 武当产业基金中产业引导基金由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具体项目,管理中心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评估。具体项目投资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审定后,负责遴选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拟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负责运作、管理。对于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项目,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城区重大项目,采取与区级政府合作投资,基金、区出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产业引导基金与经济较发达区域合作设立基金的,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二条 武当产业基金中市场化投资基金优先采取与国家、省配套设立的方式,运营平台由十堰市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管理经验、专业团队、业务优势对项目遴选、资金投向等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与各类社会资本分功能、产业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各支子基金由出资各方合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开招募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具体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子基金设立工作目标,分步实施,条件成熟一支设立一支,最终实现一个产业设立一支基金的目标。

  第四章 投资运营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重大招商项目时,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由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市场化基金投资项目时,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下设的重大项目直投基金、产业发展类子基金、PPP项目类子基金,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方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团队。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及市场化基金均主要投资于十堰市范围内(含县市区),且原则上市场化基金投资于十堰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60%。

  第十七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武当产业基金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可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一)投资十堰区域内产业项目,政府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给社会资本;投资外省、外地的产业项目,投资收益同股同利;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实体企业,投资收益可大幅让利给社会资本;投资于发展已比较成熟的项目,投资收益实行同股同利。具体由管理中心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二)存续期结束时,市场化投资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产业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基金管理机构。

  (三)市场化投资基金引进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对推荐项目团队予以奖励,鼓励更多的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到十堰投资发展。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市场化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九条 武当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武当产业基金在其子基金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市场化投资基金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具体由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8-10月未实际投资的,进行风险提示);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武当产业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武当产业基金应由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专户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监管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武当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武当产业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武当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管理机构变动、资本增减、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武当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以及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武当产业基金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基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市级财政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实施方案
下一篇:湖北省政府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