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案件已审理终结,进入处理执行环节,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电话号码联系未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详见附件。
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税务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肖萍 白强 联系电话:0719-8880972
联系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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