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数据发布

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24 17:20:16 来源: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

现将《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鼓励守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十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依法依规、协同共治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量化管理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量化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和应用。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管理信息作为对失信主体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谁处罚(处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量化管理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对应进行量化记分。

《量化记分标准》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处理)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以下简称“量化系统”)中填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有效文书中认定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需要进行量化记分的,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报送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收到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及量化记分管理信息后,在量化系统中填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的协助与配合工作。


第二章 量化记分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将招标人、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个量化记分等级。

第六条  量化记分时,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每个“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记 1 分、每个“较重违法违规行为”记 4 分、每个“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 8 分、每个“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 12 分。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多个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量化记分累计。

第七条  多个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样违法违规行为被量化记分时,对各个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分别进行量化记分。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变更(撤销)决定之日完成量化记分,制作《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2)、《十堰市变更(撤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3)。

《量化记分通知书》《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应当在 3 日内告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应当在作出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或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量化记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的原件报送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

第十条  符合要求的信息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www.hbcxpt.cn)”上进行公告,并推送到“信用湖北”(www.hbcredit.gov.cn)网站。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返回给信息报送单位处理后重新报送。


第三章 量化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后予以公告的期限。量化记分周期为六个月,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的公告期限一致。

依法限制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六个月的,量化记分周期从其决定。

第十二条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周期在时间上出现重叠时,则重叠时段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为各次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的累计值。累计值小于12分时,重叠时段结束时恢复为尚在量化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累计值等于或大于12分时,该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将被量化系统自动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黑名单”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执行,信息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为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十二个月的,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与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一致。

第十三条  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满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量化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也不得应用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量化记分异议


第十四条  被量化记分单位和个人认为量化记分不准确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它瑕疵的,量化记分信息与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已公布的量化管理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它瑕疵的可以在收到《量化记分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作出该《量化记分通知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为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量化记分及量化结果应用;异议处理结束,需要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失信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失信主体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行政处罚(处理)和量化记分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相关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对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相关记分部门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第六章 量化记录查询

第二十一条 处于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可以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直接公开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满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不再公开。

第二十三条 量化系统中已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及量化记分信息的可查询期限为自申请查询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前3年内。


第七章  失信联合惩戒及量化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或其它交易决策中,应当依法查询应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和量化记分信息,不得滥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在公告期内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三)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四)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二)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区别应用。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作为对评标专家与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管理工作中,迟报、瞒报、漏报、拒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记分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虚假、伪造、变造的材料或以他人名义在量化系统中骗取注册和查询授权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标准》

2.《十堰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

3.《十堰市变更(撤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一篇:十堰市数据确权管理操作指南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