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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通知

2023-03-24 17:07:29 来源: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经济负面影响,给予尚有竞争能力市场主体缓冲时间,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歇业,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条例》规定的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在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歇业备案登记申请,实行即到即办,即时办结,还可为企业提供免费邮寄服务,将《歇业备案通知书》邮寄上门。

    四、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四)累计歇业满3年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六、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采取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并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依法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八、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八、歇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如有存续经营性贷款,到期还款确实困难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申请,商业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统筹自身风控要求、歇业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以及歇业期限等因素予以酌情处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解难抒困服务。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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