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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为湖北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0-09-27 15:34:31 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发布

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办法共九章59条,对中小企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问题都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旨在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有哪些亮点?

一起看看吧!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小企业资金紧张问题更为突出。为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设立,并对专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作出了规定。

 

二是为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破解现实中长期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中介贵等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主动服务意愿,实施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普惠金融组织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

 

三是本省地方法人银行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将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创新和完善上市服务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等多种担保融资业务。

 

五是为加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对接,改变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敢贷、不愿贷现象,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动产和权利融资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


打造“双创”升级版

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创造创业离不开中小企业,要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造更好条件。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一是从创业主体、创业场所、创业资金、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强对创业的要素支持。

 

二是鼓励多主体创业,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支持。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其他创业主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等支持,并鼓励和支持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加强创业服务,提高企业开办登记便利程度,并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高校、科研机构,按照创业主体需求构建专业服务链。

 

四是为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公共服务,建立开放型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社会力量出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五是鼓励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和管理创新,参与国家和省重要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积极提升产品质量等,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人才评价机制。

 

六是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以及获得相关发明专利给予支持,建立高校、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设立引导性资金,建立双向奖补制度。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为破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打造更加规范高效的一流政务环境、更加宽松便利的一流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完善的一流法治环境。实施办法

 

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依托平台主动推送惠企政策。


二是针对调研中企业反映的“执法处罚时用大数据,奖励扶持时要提供大量证明”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行免申即享;确需申请的,应当提高申请便利度。

 

三是根据实际中反映强烈的基础公共服务转供收费贵、企业用能成本高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基础公共服务的市场监管,优化市场供给,禁止转供环节违反规定的加价行为,降低中小企业用能成本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实施办法

 

一是规定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为应对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突发事件,及时出台相关扶持措施。

 

三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完善受理转办程序;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四是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等五个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化调整,常态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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